陜豫“杜康”之爭 白水杜康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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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訴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2017)津01民初24號〕,經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結,天津中院判決:駁回原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負擔。
白水杜康獲得全面勝訴。
本次陜豫杜康在天津的訴訟是由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惡意制造的又一起司法訴訟案件,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1.杜康商譽是杜康長期提供良好商品和服務在消費者中積累良好的信譽,白水杜康對“杜康”品牌的貢獻不可分割;2、“白水杜康”作為商品名稱的使用方式具有統一的特征,消費者對白水杜康的商品來源形成穩定的認知。最終天津中院認定:洛陽杜康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況下,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時“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行為主張不能成立,基於上述理由,原告洛陽杜康認為被訴侵權行為同時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張亦不能成立,駁回洛陽杜康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