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標之爭再起波瀾-“杜康”與“白水杜康”商標界限如何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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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10日電 白酒領域持續多年的“杜康”商標之爭有瞭新進展。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水杜康對洛陽杜康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此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分別判決白水杜康在商標使用上侵權。侵權還是不侵權?
“杜康”商標曾被一傢註冊,另外兩傢獲許可使用
2016)豫03民初169號判決書顯示,白水杜康認為其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擁有該商標的使用權。“杜康”商標的註冊申請和許可協議的簽訂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
據瞭解,20世紀70年代,河南伊川縣、汝陽縣和陜西白水縣分別建立杜康酒廠。此時商標意識淡漠,直至1980年,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輕工部、商業部發出“關於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標應該同名稱統一起來,經輕工業部審定,伊川縣杜康酒廠於1981年被核準註冊第152368號“杜康”商標。
1983年,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商標許可協議,其中第四條顯示:“本協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註冊有效期內有效”。
1993年,“杜康”商標面臨續展,國傢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三傢進京磋商,最終未達成合意。商標局最終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註冊帶有白水和汝陽字樣的“杜康”商標,並給伊川杜康辦理續展。1996年商標局核準“白水杜康”商標註冊。